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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管理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公司冉屯路店(以下简称“世纪联华冉屯路店”)因被上诉人赵**诉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中**分局以与被上诉人赵**之间的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上诉**商分局分别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中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中**分局撤回上诉:

四、准许被上诉人赵**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和中**分局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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