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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商务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郑州市二七区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以本案经调解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赵**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64号行

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承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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