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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诉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公安行政拘留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及委托代理人崔**、温**,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委托代理人宋**、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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