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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退休奖励补贴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胡**,原审第三人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告耿**1950年2月2日出生,2010年5月退休。耿**退休前系中**学的工作人员,历任中**学的纪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校长,退休时享受事业正县级待遇。耿**在1995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兼任中**学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教学课。耿**在西**学校任教员时,两次被评为优秀教员,荣立三等功一次。他2007年被郑**事局、郑**育局评为2007年度郑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2009年被郑州**体工会授予“教育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2010年,被告市人社局在郑**育局报请的耿**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审批时认为耿**不符合条件,未予审批。原告耿**认为自己属于优秀教师的范围,符合郑人退[1995]02号文件规定的优秀教师男任教满三十年可以增发奖励补贴的任教年限,被告不予审批属于滥用职权,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几经交涉不成时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根据政策规定,批准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享受奖励补贴,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查明,1994年12月4日中**市委郑*[1994]17号文件即中**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条例和办法。凡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其奖励补贴与退休金之和相当于原工资。1995年9月15日,郑**事局制作的郑人退字[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规定,一、关于优秀教师的范围。凡市属地方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技工学校、社会(含企业)中小学以及各级幼儿园中的教学人员,经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92年底前市教委表彰的)授予的综合性称号的优秀教师,其退休后均属增发奖励补贴的范围。对在学校内部调整作行管(或行管改教学)工作,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以及调出学校退休后其教龄符合规定的任教年限的人员,也可相应增发奖励补贴。执行退休制度并计发退休金的民办(代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参照执行。二、对男、女优秀教师任教年限问题,按市委文件(郑*[1994]1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凡任教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并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奖励补贴与退休金之和相当于原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不违背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可以适用。原告耿**,被告市人社局均向本院提供了原郑**事局制作的郑人退[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该文件系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为了更好地做好地方行政部门管理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作为审理本案引用的依据,原告耿**和被告郑州市人社局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亦予以认可。原告耿**1994年调入中**学后长期从事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耿**的退休工资与其行政职务(事业正县级)挂钩,与专业技术职务、教龄并无关系。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的计算办法应为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师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从事教师工作,因工作需要调任行政工作,继续授课的时间计为教龄;没有授课,从事行政工作的年限不计算教龄。耿**的教龄加起来不满三十年。郑**事局郑人退[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规定的是“对在学校内部调整作行政(或行管改教学)工作,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以及调出学校退休后其教龄符合规定的任教年龄的人员,也可相应增发奖励补贴”。原告耿**的情况与此文件的规定不相符,不符合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被告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审批的行为符合该文件的规定。原告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批准原告按政策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享受奖励补贴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认定上诉人退休工资与行政职务(事业正县级)挂钩,与专业技术职务,教龄并无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2、认定上诉人教龄不满三十年也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职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1、上诉人不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属于享受奖励补贴的法定范围。2、上诉人的工资与专业技术职务、教龄无关且其教龄不满三十年,不符合奖励补贴条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中**学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问题,应当按照郑人退[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诉人耿**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均认可上述文件合法、有效。该文件规定“对在学校内部调整作行政(或行管改教学)工作,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以及调出学校退休后其教龄符合规定的任教年龄的人员,也可相应增发奖励补贴”。上诉人耿**自1994年调入原审第三人中州大学后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耿**退休后要增发奖励补贴应当以其在退休前工资与教龄挂钩为前提。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显示,上诉人耿**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并无关系。故上诉人耿**不符合郑人退[1995]02号文件规定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对相关申请不予审批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耿天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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