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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业协会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郑**管局)和上诉人**院有限公司因河**业协会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樊**,上诉人**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雒龙飞、邱*,被上诉人河**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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