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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审理经过

殷*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为郑州**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郑*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郑*申字第54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审理过程中,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逮捕。2008年10月14日、2008年10月23日按照殷*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存的地址和联络方式两次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无人签收被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按照殷*留存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和联络方式,两次以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均无人接收被退回。但殷*当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故原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郑*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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