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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谢*到庭参加诉讼。

郑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你申请的“位于紫荆山南路以西,西干渠以北的管城回**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村)集体土地100亩左右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的信息不存在。经了解,该地块是依据郑村改【2006】10号文件的通知进行改造的,属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试点之一。关于郑村改【2006】10号文件你可到市直机关服务中心中心酒店209房间查询,联系电话:67177026.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张**的申请材料;

2、关于对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进行答复的请示;

3、段**同志证明材料;

4、对张**的延期告知及答复情况(短信消息发送截图信息)

5、张**对《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签收记录;

证据1-5证明答复的过程。

6、郑州市国土局关于郑州市**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土地信息公开回复;

7、管城回族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答复。

证据6-7证明我方向管城区政府及郑州**源局的查询情况。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在2010年5月18日,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将位于紫荆山南路以西,西干渠以北的管城回**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100亩左右的依法征收并划拨给了郑州**限公司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开发。可是至今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也未将该块征收(划拨)土地的《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原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信息公开,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附件;

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定界图;

4、南十里铺村国有土地使用证;

5、宗地草图;

6、地籍调查表;

7、楼房预售证;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所反映的土地已经被郑州市政府征收,不是被告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所称的系城中村改造而变为国有用地。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的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经过了解,涉案土地是依据城中村改造【2006】10号文件的通知进行改造的,属于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试点之一,该涉案土地并没有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故答辩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公开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不存在。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据6、7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涉案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的事实不符。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其在庭审中提供的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不能确定,虽然原告在庭审后又提交了一套加盖国土资源部门档案章的复印件,但其作为个人取得该资料的合法性仍不能确定,故对原告的证据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分别向郑州市**政务中心和郑**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询和搜索,未获得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将此情况告知了原告。

本院查明

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其庭后又提交了加盖有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管理专用章的复制件,并提供了由紫荆**办事处出具的该套资料的来源情况证明,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称涉案土地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划拨给郑州**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4月18日原告张**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将位于紫荆山南路以西,西干渠以北的管城回**路办事处十里铺社区(村)集体100亩左右的国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依法公开告知并给予申请人。郑州市政府2013年4月21日接到申请后,分别向郑州市**政务中心和郑**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查询。管城回族区电子政务中心答复称管城区国土局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过行政征收,不存在该宗地的《征收土地决定书》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郑**国土资源局回复称:该宗地系根据《郑州市管城回**路办事处十里铺村关于本村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会议决议》,将该村原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1月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郑州市管城回**路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查询内容,于2013年5月8日向张**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2013年5月21日送达张**。张**不服该信息答复,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3年4月27日经由郑州市**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期15日对张**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已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了努力的查询和搜索,仍然没有获取,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涉案土地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划拨给郑州**限公司使用的事实,但并不能因此证明有划拨行为就一定存在原告主张的《征地决定书》和《征地补偿方案》,故在原告无其他证据或者线索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确实存在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时,其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公开所申请信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回复,并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故其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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