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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卉诉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冯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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