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冯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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