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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务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赵**,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郑州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被上诉人赵**于2014年6月26日分别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赵**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市商务局撤回上诉;

准许赵**撤回起诉;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83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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