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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有等90人诉郑州**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有等90人诉被上诉人郑州**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有等90人的诉讼代表人王**、侯**、张**、姜**,被上诉人郑州**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窦**、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3月29日,王**等几名原告到被告市房屋征收办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因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治安管理综合服务大队民警出警,将双方相关人员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王**等几名原告当天未再返回被告处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称已将申请放到被告处,被告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马**、李**等90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含义是已向被告市房屋征收办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任何回复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职责。但在被告市房屋征收办否认其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李**等90人请求确认被告郑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郑州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马*有等90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市**办公室辩称:上诉人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收到上诉人提交的公开相关信息的请求,无法进行回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有等90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上诉人应当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上诉人提交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材料,且被上诉人亦否认其收到过上诉人的相关申请。故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有等90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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