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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贾**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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