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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被上诉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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