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被上诉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赵**诉郑州**管理局撤销立案决定一案
李**等诉郑州市**险中心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
邵**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河南**限公司诉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郑州**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郭**诉登封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
徐万年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行政决定一案
洛阳润**任公司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周**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郑州**限公司诉郑州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