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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润**任公司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洛**责任公司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9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2012年3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魏道付、张**,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限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对2010年2月间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向河南省政府史**省长致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对洛阳**限公司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内容: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洛阳**限公司提交的《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对洛阳**限公司的答复;3、河南省人民政府史**副省长对英国驻华使馆来函的批示;4、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2010年3月23日《关于嘉实多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BP、嘉实多和英国驻华使馆之所以向省政府致函,其目的就是希望史**副省长利用职权和行政资源干预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改变其败诉的结果。该函及处理过程和结果就是被告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获得、形成、制作的,并以档案的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具有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情形。中**办公厅、国**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只涉及原告与BP、嘉实多之间的合同纠纷,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全部证据包括其他人试图影响案件审理的材料依法对当事人不仅要完全公开,而且还要公开质证,并且该信息也不涉及第三方,更不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完全不属于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完全正当、合法。四、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完全违法,应当撤销。1、根据《行政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务院部委规章及地方规章,被告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答复,完全是违法无效的。2、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却不说明理由,是因为该信息不存在、不能公开、还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均不得而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便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被告也必须告知理由。被告不告知原告拒绝公开的理由,是违法的。被告以答复代替信息公开也是违法的。原告所要求的不是被告的文字答复,而是公开完整的相关信息,英国驻华使馆公函的原文是什么,是那个机关、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向什么人作出了处理结果。被告既然已经作出了处理结果,该公函及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必定保存在相关政府信息记录中。被告既不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也不告知原告获取这些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完全是违法的。综上,恳请依法对本案予以审理,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有关规定。2011年9月9日,被答辩人就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先生向史**副省长发函一事,向答辩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答辩人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9月23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答复。答辩人在收到英国驻华使馆的函后,经了解有关情况,认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因此,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申请,对上述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符合程序规定。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以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答辩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规定,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根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原告就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先生向史**副省长致函一事,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告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2011年9月2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答复。原告对该答复不服,于2011年1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按照其信息申请表的描述,为英国驻华大使馆贸易投资参赞摩*先生向史**副省长(原任)致函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虽然原告将申请信息描述为信函的处理过程并不严谨,但从其申请表可以看出,原告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不是要求处理过程公开。被告答复对该函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符合原告申请的本意。被告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处理结果”,向原告公开,原告也复制了被告作为证据出示的上述资料,再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资料没有实际意义,故原告请求撤销答复并判令被告向其公开对该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及处理结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提出除了被告在诉讼中已经出示的材料外,被告还应当具有其他人试图影响案件审理的材料存在,由于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显示有上述信息资料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拒绝对其公开全部信息违法的起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公开信函本身的问题,原告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对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上,不能看出原告有要求公开信函全文的意图,被告没有将信函的全部内容予以公开,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向其公开全部信息资料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英国驻华使馆函件及对该函处理过程及结果,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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