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以与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