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有利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要求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4月4日原告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有利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