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郑州市**中原分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原告毛**与被告郑州市监察局不履行监察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路宝贵与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苏**与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金水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