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金执法罚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原告买**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等10人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来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王**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郑州**土资源局与高皇寨村第二村民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