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创**有限公司与河**政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政厅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