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政厅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刘**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黄河**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1)
冉国州、韩*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郑州市**金水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4)
毛长山与郑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户籍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新年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