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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长山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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