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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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