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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荥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诉被告荥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获取了所需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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