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1月24日将罚款缴纳到申请执行人处,现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