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以已经治安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