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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一村民组与巩义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巩义市西村镇山东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4)郑*初字第156号行政裁定,将此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收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因贺文学、贺朝现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西村镇山东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巩义市西村镇山东村第一村民组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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