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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步*华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民法院于当日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13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

原告诉称

本院查收此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本案起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认为其于2014年2月20日用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未作答复,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其邮寄费用41元;原告本案起诉当日,又以其于2014年2月20日用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未作答复为事实和理由,另行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逾期不予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郑州**民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137号行政裁定,将该案与本案同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该案的案号为(2014)荥行初字第17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针对被告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与本院另案审理的(2014)荥行初字第17号案的行政诉讼,系原告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两案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2014)荥行初字第18号案并入本院(2014)荥行初字第17号案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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