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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清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清于2014年3月27日以其所诉事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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