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小学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因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