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阳**源局与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44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事处石寨村、豫龙镇西张寨村土地5990.15平方米建搅拌站,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44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44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01832.55元及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4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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