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阳**源局与张**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73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高村乡真村东大村土地1112.89平方米建厂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73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73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27822.25元及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3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