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董**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6400.3元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2012年10月,被执行人董**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一组水浇地640.03平方米建老年活动广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3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愿意全部缴纳罚款,并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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