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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申请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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