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郜*松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单某某、郸城**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国网河南**电公司(原名登**)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登封市**服务中心房屋抵押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鑫**有限公司与登封**办公室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转移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登封市**民委员会与登封市文物局文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登封市**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要求确认被告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同意第三人不在程堂村组的土场做防护工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某颁发新密房权证字第09010425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登人劳)工伤认字(2010)155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