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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