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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尚**等与洛阳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尚**、申**因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尚**的法定代理人李**,上诉人申**以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涂**、谢**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职能,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本案中,上诉人张**等三家房产2013年10月11日被拆除,其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查处。因查处房屋被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职责,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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