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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5)瀍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向洛阳市网络问政市长信箱发过一封编号为3140625113969的电子邮件反映问题,涧西区政府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作出了回复。2014年9月17日原告孙**申请涧西区政府公开洛阳市网络问政市长信箱编号为3140625113969信件的回复内容,要求被告对所需的信息用纸质的形式、快递的方式送达给原告。2014年9月30日涧西区政府作出书面答复,下方盖有u0026ldquo;涧西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u0026rdquo;印章,2014年10月1日邮寄送达给原告,答复函中载明附u0026ldquo;市长信箱回复内容u0026rdquo;,原告主张没有收到所附的u0026ldquo;市长信箱回复内容u0026rdquo;,被告主张将u0026ldquo;市长信箱回复内容u0026rdquo;和书面答复一并邮寄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问题,被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也提交涧西区政府对3140625113969信件的回复内容,说明原告已经知晓回复内容。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告已经获得的信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也向原告书面给予说明,被告已经履行其职责。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上诉称:1、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收到市长信箱所回复的内容的附件,且被上诉人信息回复中所称的市长信箱编号3140625003969与上诉人要求公开的编号3140625113969不符。2、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答复形式违法。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属于政府公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要求发标题和文字号,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没有标题也没有文字号,显示出被上诉人对《信息公开条例》的不重视和随意性,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因此,答复形式违法。3、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上诉人已经获得的信息,而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说明是原告代理人自己从网站上查取的信息,而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通过信息公开得到的信息。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明显属于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上诉人要求公开信息不是被上诉人制作保管的,是市长信箱给上诉人的回复。2、市长信箱的回复是给上诉人的不是给被上诉人的。3、上诉人要求的回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应公开的内容。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4年9月17日原告孙**申请涧西区人民政府公开洛阳市网络问政市长信箱编号为3140625113969信件的回复内容,2014年9月30日涧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文字中将市长信箱编号印成u0026ldquo;3140625003969u0026rdquo;,被告称其为笔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市长信箱编号为3140625113969信件的回复内容,被上诉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将编号印成u0026ldquo;3140625003969u0026rdquo;,编号确实不一致,但该瑕疵并不导致被诉行为违法。上诉人认为书面答复形式违法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书面答复中所附的u0026ldquo;市长信箱回复内容u0026rdquo;,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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