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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洛龙**办事处专项审计报告(2014)第222号显示被上诉人委托洛阳**事务所进行审计,u0026amp;amp;ldquo;王*村实行u0026amp;amp;lsquo;村帐镇管u0026amp;amp;rsquo;的核算管理办法u0026amp;amp;rdquo;。被上诉人书面保证2015年7月23日前,公布王*村第六届、第七届审计结果和凭证,且转交给上诉人不完整的王*村委第七届审计报告。西**法院以职权否定上述行政行为,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村民自治是正确的。但是,作为村委会财务帐目这一块,村委会组织法第35条u0026amp;amp;ldquo;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会员选举前公布。《河南省实施﹤中华**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8条,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该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据此,法律已授权人民政府组织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职责。又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上诉人村委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并提供当时被上诉人获取村民委员去全部经济来住凭证(含各种协议、合同等)依据。因为被上诉人在组织上诉人村委会经济责任审计时已获取了村委会的相关审计凭证,并且制作、记录、保存全部信息。法律法规已授权被上诉人这些职责,这是政府行为,因之有公开信息的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洛阳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u0026amp;amp;rdquo;上诉人王**申请洛龙**道办事处公开王屯村第六届、第七届村组经济往来审计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u0026amp;amp;ldquo;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应属村务档案内容,其制作和保存机关均为王屯**员会,并且,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制度,因此,王**申请公开的经济往来凭证应属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内容。上诉人王**称被上诉人在组织王屯村村委会经济责任审计时已获取了村委会的相关审计凭证,并且制作、记录、保存全部信息,应公开村委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提供当时被上诉人获取村民委员会全部经济来往凭证依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只是组织审计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组织审计的机关应当公布审计结果,但并未要求提供全部经济往来凭证。综上,上诉人王**要求被上诉**园办事处公开王屯村第六届、第七届村组经济往来审计之凭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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