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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城建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关于洛**和置**公司无证施工的查处《回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该《回复》是对上诉人作出的;其次,上诉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69号院4门402号房屋因为涉及西工区春都冷库地块改造项目世纪网城征收拆迁。该项目早已施工,上诉人从洛阳**员会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得知了该项目施工未办理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上诉人和案件查处的《回复》及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责令西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69号院4门402号的房屋虽因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世纪王*项目涉及征收拆迁,但上诉人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并不是该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回复》虽然是对上诉人作出的,但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回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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