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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不服洛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起诉要求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政府赔偿其1976年被该镇政府拘禁337天的各项损失,但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年2月15日)u0026ldquo;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u0026rdquo;故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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