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刘**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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