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高园园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高园园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高园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高园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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