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清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甘**、高园园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刘*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安阳县工商局注销登记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安阳**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林州**管理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邵前锋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付瑞丽、画颜生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与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庞*和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宅基地申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索**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