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王**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张**与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王**与鹤壁市**淇滨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姬**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鹤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淇滨**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鹤壁**护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