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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行立字第00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封丘县交警大队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测,但其未依法办事,未对对方当事人作酒精检测,造成事故起因不清,未分清当事人责任,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此,上诉人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封丘县交警大队作出公正的事故认定书。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未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封丘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上属于责任事故的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服、起诉要求封丘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公正的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上诉人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其可向有关机关举报处理,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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