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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来文诉辉县**理局行政行文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来文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新乡市辉县高庙超限超载检测站在其工作人员被上诉人曾来*司机吕*致轻伤的情况下,将曾来*的车辆拦回且曾来*与检测站站长郭**双方均同意先把车放在检测站,第二天再说此事,该车在检测站停放三个月后曾来*将车开走。在刑事案件发生后,新乡市辉县高庙超限超载检测站对刑事案件无行政管理职权,检测站工作人员报警、拦回车辆是为其工作人员被致伤一事而实施的行为,此后,检测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曾来*将车开走印证了并无扣押曾来*车辆的意图。原审认为曾来*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辉县市公路管理局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故曾来*请求确认辉县市公路管理局实施扣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正确,上诉人曾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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