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上诉人于中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封丘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于中民对其所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仍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刘**、冉文会诉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葛**土地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新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延津县公安局与肖*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徐成文诉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开封**限公司诉开封**委员会、开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封市政府)、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卫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来文诉辉县**理局行政行文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原阳县官厂乡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新**心清算组与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规业[2003]39号文件第十四项内容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原阳县官厂乡人民政府等土地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