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