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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诉原阳县政府、张乾坤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军诉原阳县政府、张乾坤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唐*军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8年1月20日原阳县政府下发原政文【2008】20号文件,关于《葛埠口乡安庄村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同年,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本村进行规划,并制定规划细则,经原阳县政府批准后在本村进行公告。原阳县政府依据《土地登记规则》以及张**提交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土地来源证明、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等材料,经安庄村委、葛埠口乡政府同意,原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阳县政府为张**颁发原阳县集用(2008)字第0002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唐**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阳县政府依据张**提交的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土地来源证明、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等材料,经安庄村委、葛埠口乡人民政府同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阳县政府批准为张**颁发了原阳县集用(2008)字第0002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阳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原阳县集用(2008)字第0002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本案受理费50元,由唐**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不服,上诉称,唐**作为四邻,没有进行现场指界,四邻的签字是张**签的。所以颁证程序违法。唐**提交的宅基地问题协议、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争议地相片等证据都能证明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应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撤销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原阳县政府答辩称,唐**称未进行实地现场勘验的说法不成立,工作人员对该土地四邻调查时多次找唐**了解情况,但均未找到,后在多名村干部在场确认双方不存在土地争议的情况下,代唐**签字,此行为并无不妥之处。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答辩称,同意原阳县政府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阳县人民政府具有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权。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关于安庄唐**宅基地问题协议》真实,但因该协议的第三条内容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调配设立了限定性条件,限制了土地所有权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该协议的第三条内容是无效的。该协议不能限制对协议涉及宅基的分配使用。张**代替唐**在张**的土地登记册的邻宗地指界人姓名栏内签字,为行政瑕疵,并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阳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材料,经法定程序为张**颁发了原阳县集用(2008)字第0002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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