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良诉蒋庄乡政府、张**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良诉蒋庄乡政府、张**处理决定一案,上诉人孟*良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2)延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1991年秋,张**在原阳县蒋庄乡西孟尧村西北幸福渠以北分得一块大块地,该地南邻的河埂地当时为荒地,在河埂地与张**家的耕地之间有一条荒废的路沟,张**家在使用时将该路沟填平开荒耕种管理。2004年村民小组将幸福渠北岸河埂地分给孟**等村民耕种,在分地前,张**在其耕种的地南边栽种了一行杨树。后来孟**与孟**祖父孟**调换了河埂地,至此孟**使用的河埂地与张**的大块地相邻。后孟**与张**发生耕地边界纠纷。其二人的纠纷先后经蒋庄乡政府行政处理、原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原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之后蒋庄乡政府于2012年4月15日作出蒋**(2012)第00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在土地调整前,争议土地可以维持现状使用。经行政复议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孟**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地本为河沟荒地,张**平荒后使用经管多年。现争议双方均无合法的用地使用手续,乡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活、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作出在集体予以收回或安排使用之前,可以维持现状使用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原阳县蒋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蒋**(2012)第001号处理决定书。诉讼费50元,由孟**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孟**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在河埂地与张*庆家的耕地之间有一条荒废的路沟”是错误的,应依照1991年分地原始记录为准。蒋庄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撤销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蒋庄乡政府答辩称,孟**所称“荒废路沟”在证据中有显示。蒋庄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正确,应当维持。

原审第三人张**答辩称,同意蒋庄乡政府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阳县蒋庄乡人民政府具有对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争议地为张**经开荒后使用多年的土地,争议双方均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原阳县蒋庄乡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活、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作出在集体予以收回或安排使用之前,可以维持现状使用的处理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孟**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