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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封行初字第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项规定,原审原告王*对原审被告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长孟*土理字第03号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2012)长孟**第03号处理决定只是确定了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争议宅基地的地边界限,并非权属决定,故该决定并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且该决定书落款处载明了如不服可提起复议或诉讼,上诉人直接提起诉讼是合理合法的。(2012)长孟**第03号处理决定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争议宅基地的边界作出的划分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处理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对双方宅基地经行实地丈量时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超出了申请事项。综上,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对该案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问题,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的理由,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对争议双方的土地边界进行确权,(2012)长孟**第03号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崔*霞述称,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前签有调解协议且均认可灰桩,被上诉人对我的申请事项在处理时并未超越申请事项,本案就是双方的使用权争议,被上诉人对争议事项的处理具有合法的职权来源。本案不需实地丈量,被上诉人以图示意,不存在上诉人不知道的情形。综上,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长孟**第03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具有对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复议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实质并非确权决定且不适用复议前置,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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